112年度中小字第5124號
原 告 榮界有限公司
被 告 邱兆良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苗栗縣後龍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