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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5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124號
原      告  榮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莉 
被      告  邱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後龍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