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3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昌駿
楊宗翰
被 告 梁元瑋即梁蒼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40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