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4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嬌容
被 告 林岡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