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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5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173號
原      告  黃靖茵 
被      告  沈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