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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517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75號 原 告 葉承霖
被 告 黃威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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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