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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5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2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林展誼 
            黄卉綺 
被      告  蘇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無訴訟必要而請求撤回訴訟,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