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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34號
原      告  金勝龍 

被      告  善智全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係設在桃園市○○區○○路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