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小字第5396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被 告 劉獅鳴
訴訟代理人 劉獅福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11號確認管理費
債權不存在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
前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
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