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5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396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劉獅鳴  


訴訟代理人  劉獅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11號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