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涂雲傑
趙蔚玲
張峻海
被 告 林宥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2年度竹小字第76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92元,及其中新臺幣30,070元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