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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54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60號
原      告  冼敬恒 


被      告  梁庭貴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1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3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