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60號
原 告 冼敬恒
被 告 梁庭貴
上列原告因
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1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31號),經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