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小字第5472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被 告 林岳讀
本院於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請求確認管理費
債權存在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
前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
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並經原告聲請
續行訴訟,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