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5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472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林岳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請求確認管理費債權存在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並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