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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5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48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劉書瑋

被      告  王凱樂即王琪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王樂凱(原名王琪云)」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凱樂即王琪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