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612號
原 告 盧金龍
被 告 盧素梅
上列
被告因詐欺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9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98號),由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