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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5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79號
原      告  崇悅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泰 
訴訟代理人  羅涵姿 
被      告  暄陽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18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