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小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大城優勝美地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原審
被告)與被
上訴人中部國霖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