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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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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9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920號
原      告  臺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定戰 
法定代理人  高憲章 
被      告  傑斯丹尼餐廳即楊士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