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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9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960號
原        告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  代理人  蔡家瑞
被        告  富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