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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993號
原      告  國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基 
被      告  大毅狄斯耐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被告抗辯原告服務品質有瑕疵,此部分被告之真意為何,尚待行使闡明權,此影響原告請求之數額,是本件因尚有上開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