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小字第993號
原 告 國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毅狄斯耐管理委員會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前經辯論終結。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
被告抗辯原告服務品質有瑕疵,此部分被告之真意為何,尚待行使闡明權,此影響原告請求之數額,是本件因尚有
上開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