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建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劉璦薇 
被      告  慶吉門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鈺雯 
訴訟代理人  張末英 
            余楓   
            謝承璋 
被      告  萬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民事準備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未送達予萬泉工程有限公司,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