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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建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軒梵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今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琿宜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14年8月14日具狀補陳歐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114年8月8日開立之證明書及報價單等件為憑,並作為求償依據,因此部分係事後補陳之書證,尚未經原告即反訴被告表示意見。為兼顧兩造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