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建簡字第15號
原 告
被 告
複代理人 林修渝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14年8月14日具狀補陳歐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114年8月8日開立之證明書及報價單等件為憑,並作為
求償依據,因此部分係事後補陳之書證,尚未經原告即
反訴被告表示意見。為兼顧
兩造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