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建簡字第38號
原 告 宸實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大師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師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請求支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審理
期日,當庭表示欲與原告洽談和解並確認卷內報價單之真偽,惟
迄今尚未收到具狀表示意見,為釐清上述疑義及促成和解,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