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建簡字第66號
被 告 皇鑽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亮皇建設有限公司
鄧忠亮
複代理人 王琦翔 律師
林家駿 律師
謝孟高 律師
上列
被告與原告加納屋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訴訟行為需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
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為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
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完成或有瑕疵,為原告否認,經依被告
聲請銨心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鑑定,該協會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114)銨字第11402526001號函覆被告未繳納初勘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依
首揭法條規定,通知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銨心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繳納初勘費5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