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建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皇鑽營造有限公司
亮皇建設有限公司
鄧忠亮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加納屋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172元
,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