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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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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消小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19號
原      告  蘇千棻 
被      告  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媛婓 


訴訟代理人  于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於宣判期日前承辦法官已職務調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