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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消小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22號
原      告  曾國文 
被      告  豪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朕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兩造間存有仲裁協議,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將本件提付仲裁,原告經合法通知後逾期未提付仲裁,依前開法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依職權將本院於112年1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部分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