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消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心倞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冠穎間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68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