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消小字第3號
原 告 許北辰
上列原告與
被告「碧港良居商旅股份有限公司西子灣館」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及書證應附
繕本,由本院送達被告,第2項以下若不提出,未盡主張及
舉證責任,將受不利判決,請注意):
一、
起訴狀無原告簽名,起訴程式不合,請補正起訴狀之原告簽名或蓋章(請
攜帶身分證到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
參照)。
二、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參照),俾利本院送達被告定期審理。
三、表明111年9月20日在何地、以何方式於被告公司網頁訂房,提出該訂房畫面、訂房完成畫面,釋明本院有
管轄權。
四、本院職權查詢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公司名稱為「碧港良居商旅股份有限公司」,並更正被告名稱。
五、起訴狀事實理由第7項:被告故意刪除「個別旅客訂房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第5點之要件…
云云,具
體情由為何?何處刪除?提出證明。
六、請提出「個別旅客訂房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