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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消小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40號
原      告  王韻涵 
被      告  墨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在臺南市○○區○○○路00號1樓,並非在本院之轄區。又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補正狀表示:其係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在臺北三創數位墨子科技三創體驗店(臺中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櫃位3樓(R303-8櫃),現場購入行動電源商品(本院卷第39頁),顯見原告購買系爭商品之買賣交易行為地亦非在本院之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