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消小字第40號
原 告 王韻涵
被 告 墨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在臺南市○○區○○○路00號1樓,並
非在本院之轄區。又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補正狀表示:其係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在臺北三創數位墨子科技三創體驗店(臺中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櫃位3樓(R303-8櫃),現場購入行動電源商品(本院卷第39頁),顯見原告購買
系爭商品之買賣交易行為地亦非在本院之轄區,是
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