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消小字第41號
原 告 姚嘉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倫國際家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