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消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淑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麗莊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黃雅琳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