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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鉅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科名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思賢律師
被      告  黃俊皓  

            邵耀德  
            黃建發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王品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案情煩雜,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2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