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184號
原 告 曾元嵩
被 告 芯芯創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受他人要求以其名義在電子商務串接系統商申辦帳戶,他人可能藉其在電子商務串接系統商之帳戶遂行詐欺行為,仍基於
縱有人以該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容任某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被告為名義,向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虛擬帳戶作為收款帳號使用。
嗣某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上開帳戶後,於FACEBOOK以「線上博亦可以試玩為噱頭」提供原告QRCODE加為LINE好友,再慫恿原告至「博弈網站線上博弈(歐博ALLBET及pcgws.com)」,誆稱試玩保贏及官方有提供教學
云云,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分別匯款及刷卡共計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包含被告上開帳戶在內等之指定帳戶內,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為此,爰依
不當得利及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僅於收受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時,稱本件債權債務尚存爭執等語提出異議。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容任某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被告為名義,開設上開虛擬帳戶,供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款之用,以上開方式向原告詐取財物,致原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刷卡,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乙情,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函、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中國信託法金客服部電子信箱回文、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受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網頁截圖等件為憑,又被告雖於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聲明本件債權債務尚存爭議等語(本院卷第17頁),
惟並未具體指明債務關係之爭議或提出相關證據以茲為佐,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其泛稱本件債權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所辯,實無足採,是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實。而
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與該名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應構成
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原告所受損害,負有連帶賠償其全部損害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所受財產上損害20萬元,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先以支付命令為請求,且支付命令於112年1月9日合法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司促卷第35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因與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屬各別請求本院為擇一有利判決之選擇合併,而本院既就此部分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則其餘請求權主張,自無庸再予審究,併此敘明。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