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凡古有限公司
被 告 柯筌耀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與原告簽定「貸款規劃委託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書),協助被告向金融機構
貸款,原告可收取
貸款金額12%之酬金,原告協助被告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貸款150萬元,並已撥入被告戶頭,
爰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2項所示,並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
依職權准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
視同自認。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書之
法律關係
五、
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雖陳明願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 本院注意而已,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