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1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昆宏
即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