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即
被 告 即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
聲請不公開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
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
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
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9年2月10日簽訂2020組織效能提升輔導專案合約,內容共有四項專案,原告業已全部完成,但被告並未給付專案四最後一期款項新臺幣(下同)42萬元,
乃依契約關係請求給付等語。被告則
抗辯:原告應至被告中國廠區辦理實體培訓課程,且就職位歸等及薪酬體系調整等均未完成,被告自
無庸給付等語。是兩造爭執之重點在於原告是否依約完成被告薪酬體系之調整,則本件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恐將涉及
系爭專案之執行過程及執行成果,已涉被告之營業秘密,不宜呈現在公開法庭。是被告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規定為不公開審理,應屬有據。原告雖稱:被告
所稱系爭專案之執行過程及執行成果,即原告於系爭合約
期間提供給被告之相關檔案,僅為訴訟資料
而非攻擊防禦方法,非訴外人得以知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規定
云云。然本件爭執之重點為系爭專案執行成果,兩造攻擊防禦之過程,不免提及被告之薪資結構、職等、升遷等公司內部事項,及原告對被告薪酬體系之意見等,而薪酬體系為公司內部管理的重要環節,如此鉅細靡遺在公開法庭呈現,恐非妥適,應而認本件不公開審判為適當,是被告聲請本件不公開審判,
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