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即
被 告 即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訴訟,但被告於112年6月13日具狀提起反訴,其反訴標的金額為384萬元,已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500,000元之範圍,且被告
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原告亦表示同意,
爰依
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