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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1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
原      告  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樂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以1      12度中補字第81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      於112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是      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