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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13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唐瑀彤 


被      告  施嘉玟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依職權就民國113年1月22日判決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判決主文,應增列「訴訟費用被告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宣示判決在案。本院審理期間有增生費用,前揭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