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唐瑀彤
被 告 施嘉玟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依職權就民國113年1月22日判決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判決
主文,應增列「
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
宣示判決在案。
惟本院審理
期間有增生費用,
前揭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
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