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
被告即反訴
原告 許茂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