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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07號
原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富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鐘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訴訟之攸關重要爭點之一,為訴外人張奕寬是否對系爭本票有偽造有價證券之情事,而張奕寬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118號、第40962號案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案件審理中。張奕寬犯罪嫌疑有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