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1507號
原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富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張奕寬是否對
系爭本票有偽造有價證券之情事,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書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