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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07號
原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富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鐘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張奕寬是否對系爭本票有偽造有價證券之情事,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