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萌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塔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未見上訴人繳納,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時未提出上訴狀之
繕本,致無法送達被上訴人,故應一併向本院具狀提出,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