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
上 訴 人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政益
上 訴 人 吳曉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張有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上訴人雖於上訴狀表明「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
惟並未記載
上訴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請補正之。
本件依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56,44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