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675號
原 告 劉建麟
被 告 三合吉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廖尉淘即廖威盛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
被告三合吉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確認被告廖尉淘即廖威盛對被告三合吉企業有限公司有出資額新臺幣伍萬元之股東權。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
二、原告主張:被告廖尉淘即廖威盛(下稱被告廖尉淘)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6萬6578元及利息,原告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501號
債權憑證(原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63號民事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
鈞院112年度司執六字第51788號
強制執行,經鈞院於112年4月14日以
執行命令扣押被告廖尉淘對於被告三合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三合吉公司)之出資額,經鈞院於112年4月14日以中院平112司執六字第51788號執行命令扣押被告廖尉淘即廖威盛對於被告公司之出資額,
詎被告三合吉公司竟以被告廖尉淘現無任何出資額存在,向鈞院聲明
異議。被告廖尉淘於被告三合吉公司擔任股東,並有被告三合吉公司之出資額5萬元,在未為變更登記前,不得對抗
第三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請求確認被告廖尉淘對被告三合吉公司有出資額5萬元之股東權等語,
並聲明:確認被告廖尉淘即廖威盛對被告三合吉企業有限公司有出資額5萬元之股東權。
三、被告廖尉淘即廖威盛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被告三合吉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
略以:被告廖尉淘即廖威盛為被告三合吉公司股東之一,當時被告三合吉公司資本額50萬元,被告廖尉淘即廖威盛投資5萬元,投資額佔被告三合吉公司百分之10,自從投資數年以來,被告三合吉公司並未賺錢盈餘,故該50萬元資本額早已用盡,被告三合吉公司一直是虧損狀態,更何況這3年因受新冠疫情影響,虧損狀況更加嚴重,被告三合吉公司資本早已虧損殆盡,無從被扣押等語置辯。
㈠
按確認
法律關係之訴,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
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參照)。次按「第三人依前條第1項規定
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
債權人。」,「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
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原告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501號
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6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執六字第51788號強制執行,於112年4月14日以執行命令扣押被告廖尉淘對於被告三合吉公司之出資額
等情,
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狀(見卷第17-27頁),並據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確實。被告三合吉公司否認被告廖尉淘對被告三合吉公司有出資額5萬元之股東權,則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
難謂無受侵害之危險,又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則原告對於被告三合吉公司提起
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另被告廖尉淘就其對被告三合吉公司有出資額5萬元之股東權,未見其有所爭執,且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對於第三人提起訴訟,應將訴訟告知債務人,並非規定應併對債務人起訴,則原告對於被告廖尉淘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對於被告廖尉淘起訴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查被告廖尉淘登記為被告三合吉公司股東出資額5萬元,有被告三合吉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見卷第29-31頁),被告三合吉公司不否認被告廖尉淘投資5萬元為對被告三合吉公司股東,
抗辯公司近年虧損,資本額用盡並負債等語,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書及公司存摺為證(見卷第53-81、89-115、131-141頁)。然三合吉公司是否虧損導致資本額用盡,僅係被告廖尉淘出資額5萬元之股東權價值多少之問題,並非被告廖尉淘對於為被告三合吉公司出資額5萬元之股東權不存在,被告三合吉公司抗辯並無理由,應認被告廖尉淘對被告三合吉公司出資額5萬元之股東權仍存在。
五、從而,原告對於被告三合吉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廖尉淘對被告三合吉公司有出資額5萬元之股東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對於被告廖尉淘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廖尉淘對被告三合吉公司有出資額5萬元之股東權存在,無
確認利益,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