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林嘉怡
被 告 廖政男
被 告 宏星建設有限公司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黃國晉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經查,本件原告所提之聲之聲明及
請求權基礎尚不明確,有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