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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1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林嘉怡 
訴訟代理人  蔡耀邦 
被      告  廖政男 


被      告  宏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進通 
訴訟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黃國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所提之聲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尚不明確,有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