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1790號
原 告 賀姿華
被 告 魏鳳姿
被 告 江韋倫
蔡裕諒
賴清祥
賴雪玉
賴曾香彩
賴雪如
上三人共同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1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基於原告及賴玟怡、賴政威、賴政豪與賴水生間於民國92年1月12日成立之死因
贈與契約,原告得以請求被告移轉本件
不動產所有權萬分之一予原告,被告則否認之。查原告主張之死因贈與契約是否成立,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1號事件之爭執事項,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前開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