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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1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移轉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90號
原      告  賀姿華  
被      告  魏鳳姿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江韋倫  
            蔡裕諒  
            賴清祥  
            賴雪玉  
            賴曾香彩
            賴雪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
被      告  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鳳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1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業經審理終結,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依職權撤銷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