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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1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82號
原      告  路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靜雯 
訴訟代理人  徐春德 
被      告  王坤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626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附民字第1585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955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自民國109年7月31日起,擔任原告所屬中區業務員負責展示、銷售商品及收取現金貨款之業務,竟自110年6月某日起至同年11月某時,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受如附表所示之貨款新臺幣(下同)28萬574元後,未繳回原告,而予以侵占入己,嗣原告清查後發覺帳目有異,被告始償還部分侵占款及薪資抵扣後,尚積欠原告217,955元未清償失(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7,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不法侵權行為事實【援引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26號案件(下稱本院1626號)刑事判決書】,有本院1626號刑事案件中所附之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1626號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筆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937號卷(下稱偵卷)第22、96頁,本院1626號刑事卷第34、42頁】、原告之負責人徐靜雯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卷第25-27頁)相符,並有切結書、對話紀錄擷圖、郵局存證信函、侵占款項一覽表(見偵卷第43-45、55-63、47-49、51頁)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626號刑事卷審核屬實,又被告侵占原告貨款之不法侵權行為,刑事部分,亦經本院1615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不法侵占應交回原告之貨款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貨款之損害,已如前述,揆之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217,955元,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被告應給付原告217,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
編號
客戶
名稱
110年6月款(新台幣)
110年7月款(新台幣)
110年8月款(新台幣)
110年9月款(新台幣)
110年
10月款(新台幣)
110年
11月款(新台幣)
合計(新台幣)
備註(新台幣)
1
金茂




3,511元

3,511元
從110年9月薪固定每月扣10,000元至12月薪合計扣40,000元。
110年12月薪尚餘18,919元+油資(加油)3700元=22,619元未領。
280,574元(侵占款項)-40,000元(每月扣薪)-22,619元(未領)=217,955元(侵占款項餘額)。
2
合成




10,480元

10,480元
3
承洋



2,783元


2,783元
4
車站(寶山號)




20,775元

20,775元
5
華豐
5,060元
7,303元

6,924元
12,455元

31,742元
6
建新

3,870元



849元
4,719元
7
南源益昌
11,744元
6,250元
13,734元
14,897元
11,686元

58,311元
8
枋信興

3,965元


4,290元

8,255元
9
協成
24,692元





24,692元
10
祥弘
6,690元



3,300
元

9,990元
11
東記
7,300元
9,384元
5,630元
5,032元
9,432元

36,778元
12
勝德號
5,444元





5,444元
13
德成



3,239元
2,599元

5,838元
14
世裕



7,658元
6,846元

14,504元
15
華安



1,890元


1,890元
16
金源隆
4,100元
2,550元




6,650元
17
禾佑




3,112元

3,112元
18
三隻豬
14,400元
9,500元


7,200元

31,100元
合計
79,430元
42,822元
19,364元
42,423元
95,686元
849元
280,5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