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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1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原      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逢春 
            黃彥璋 
原      告  林文俊 

被      告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應向本院具狀提出所抗辯:被告為原告代購新臺幣1900萬元之銀行支票業經人提示兌現付款之全部證據資料影本(即應包含該支票之票號及影本、支票經人提示兌現之時間、提示兌領之人為何,以及被告確有支付兌現票款之證據資料,如支票存摺明細等),並將書狀之繕本逕自寄送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