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原 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黃彥璋
原 告 林文俊
被 告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應向本院具狀提出所
抗辯:被告為原告代購新臺幣1900萬元之銀行支票業經人提示兌現付款之全部證據資料影本(即應包含該支票之票號及影本、支票經人提示兌現之時間、提示兌領之人為何,以及被告確有支付兌現票款之證據資料,如支票存摺明細等),並將書狀之
繕本逕自寄送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