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2107號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修復
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9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業經本院於判決理由一㈢
予以駁回,上訴人如係提起上訴時為追加,應陳報價額並
按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